如果家有年滿20歲的兄弟姊妹仍在就學者, 可將其列為受扶養親屬並列報免稅額.
法源:
2012年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 明示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 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得列為受扶養親屬並列計免稅額.
條件限制: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證明文件:
1.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更正申報:
若以前已完成申報的年度可下載填寫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及檢附上開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填寫範例
更正申報年限: 5年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